关于评选全省国税系统优秀创新项目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41号  发表时间:2004/6/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国税系统创新创业大会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先争优、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创新的精神品质和工作作风,促进国税事业长远发展,省局决定评选第二届全省国税系统优秀创新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国税事业发展为评选标准,通过开展评选优秀创新项目,促使各级国税机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增强创造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准确把握税收工作重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四川国税系统的整体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成立全省国税系统优秀创新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王明普副局长任组长,张兵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制处、人事处、教育处、征管处、计财处、信息中心、稽查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此次评选工作。各市州局负责组织初评、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及其直属单位2003-2004年确定并正在实施的创新工作项目,以县(市、区)国税局和基层分局创新项目为主。
四、评选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改革创新特征,能反映和体现国税工作的新规律和新特点。
(二)紧密围绕国税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实际工作问题,某一方面或某一项目上,有创新,有突破,有贡献。
(三)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措施有力,在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技术手段、运作方法等方面对原有工作有较大的改革改进、推动和提高。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创造性和客观性。
(四)创新效果明显。能促进国税工作深入发展,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本单位、本系统有较强的示范、带头、引导和辐射效应。
五、评选程序
(一)申报。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差额评选的办法。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初评工作,于6月30日前推荐1个优秀创新项目,并准备2000字以内的申报材料,报省局办公室。
(二)评审。(1)评审采用陈述、答辩式。由创新项目负责人就创新工作项目情况,向评审小组进行15分钟的陈述和30分钟的答辩(评选小组可提供多媒体演示环境)。(2)评审小组根据各项目的陈述和答辩情况,对每一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评选12个优秀创新项目作为公示、考察对象。评选工作应在7月15日前完成。
(三)公示考察。公示与考察同时进行。7月15日-20日对评选的12个优秀创新项目通过行业网进行公示,7月25日前评审小组应完成对各项目的实地考察。
(四)审定。评审小组将评选10个优秀创新项目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表彰。
六、奖励办法
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评选确定的优秀创新项目颁发奖牌,并予以奖励。各市州国税局也可对本系统创新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评审小组联系人:盖 践、罗 杨;联系电话:028-86747236;传真:028-86746634。




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优秀创新项目奖呈报审批表



二○○四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创新 项目 评选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 罗 杨
附件:

四川省国税系统优秀创新项目奖
呈 报 审 批 表















呈报单位
填报时间 二○○四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创 新 项 目 内 容

创 新 项 目 效 果 评 介

县(市、区)级国税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市(州)级国税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省级国税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