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产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38号  发表时间:2004/6/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加强国税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准确掌握各单位房产状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房产清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现使用和闲置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包括租用、借用的房屋)以及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用房。
二、清理登记的内容
各单位要对清理范围内每栋房屋进行以下内容的清理,并如实登记。
一是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竣工时间、固定资产原值、投资总额以及闲置房屋处置的现值估价等。
二是产权情况。包括归属状况、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及办证等情况。对有产权或使用权,但未办理相关证件的,需说明原因。
三是使用情况。包括入住时间、资产使用状况、入住单位及人数、使用功能及面积等情况。
四是房屋外观情况。用数码照片反映整栋房屋的正面和侧面情况。
三、清理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全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登记阶段(2004年6月1—10日)。省局、市州局机关和县(市、区)国税局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和清理登记要求,对所属单位房产进行认真清理,拍摄实物数码照片,复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实逐栋地填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登记表》(附件1),并根据登记情况汇总填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统计表》(附件)。
第二阶段:审核、复查阶段(2004年6月10—30日)。各市州局成立房产清理审核组,抽调专门力量,对所属单位的房产清理登记情况进行逐栋审核,对审核中发现有清理登记不实问题的,要责成其房产登记单位进行重新清理登记。与此同时,还应对所属单位的房产清理登记情况进行实地复查,复查面不低于20%。在审核无误基础上根据各单位的清理登记情况,汇总填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汇总表》(附件3)。
省局在年内将适时对全系统的清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有清理不全、登记不实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目标管理考核中基础工作目标分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房产清理登记工作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加强基础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关于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求的具体措施。彻底摸清系统房产“家底”,对预算改革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此次房产清理登记工作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主管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集中专门力量,抓好具体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由王明普副局长任组长,杨德俊巡视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和计财处为成员单位的房产清理登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财处)负责系统房产清理登记具体事务。省局机关成立了张兵副局长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监察室为成员单位的省局机关房产清理登记领导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开展清理登记工作。
(三)建立全省房产信息库。省、地、县三级国税机关根据审定后的房产清理登记情况,建立各级的房产信息库,房产信息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为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今后凡增加房屋固定资产或房产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填制或重新填制《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登记表》;凡处置闲置房产,要报书面处置情况说明,每年连同基本建设决算报表一并逐级上报。各级国税局每年要根据变化情况对其房产信息库进行维护。
(四)各单位的房产清理纸质报表(含基层单位),应于7月5日前派专人报送省局,同时通过网络上报电子文档 [FTP:91.16.16.12\local\计财处\综合业务用房])。

附件:1、《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登记表》
2、《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统计表》
3、《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汇总表》
4、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报表编制说明




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 清理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3日印发
校对:计财处 曹春晓
附件4:

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报表编制说明

一、报表要求
1、各单位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和《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有关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川国税发[2003]158号)审批后的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填列。
2、每张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
3、《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用A4纸双面彩色打印,《统计表》、《汇总表》用A3纸打印。
4、纸质报表的装订:市(州)局的《汇总表》和市(州)局、各县(市、区)局的《统计表》装订成册;《登记表》及有关附件按登记单位装订成册,逐栋按《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封面、封二、封三、封底不复印)和有关资料的顺序装订。
二、填报口径
(一)《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登记表》
1、本表反映目前国税局使用和闲置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包括租用、借用的房屋)及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用房的具体情况。租用、借用作办公业务使用的只反映租用、借用部分的情况。此表由省、市(州)国税局机关和县(市、区)国税局逐栋编制,并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用、租借的不附)。
2、“房屋名称”:按审批、立项的名称填列,租用、借用的按实际名称填列。
3、“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竣工时间”: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原始资料填列;已交付使用、未转固的,根据基建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填列;租用、借用的,只填面积情况。
4、“房屋地址”:填列该栋房屋座落的地名、街道名和门牌号。
5、“产权权属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按“全产权”或“部分产权”、“无产权有使用权”、“租用”、“借用”、“其他”归类填列,如属“部分产权”,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共有人名称及所占产权比例。属“部分产权”和“无产权有使用权”权属情况的,应具体说明情况。
6、“资产使用状况”:按“自用”、“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借)”、“整体出租(借)”、“闲置”归类填列。
7、有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相关证书的,应在“其他事项说明”中说明未办证原因。
8、“资产价值”:填列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价值情况。已竣工入住、未转固的房屋填“投资总额”;已转固的房屋填“固定资产原值”(包含对其进行的改建、扩建、装修所增加的价值);现整栋房屋闲置的,除填列“固定资产原值”外,还应对其现值进行估价填列“可变现净值”。“部分产权”的,只填拥有产权部分的相应价值。
9、“入住单位”:按局机关、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填列。现闲置的房产填原使用单位名称。
10、“入住人数”:填列实际入住该栋楼的人数,闲置的房屋不填。
11、“使用功能”:“办公”面积剔除“办税大厅”面积填列;“职工周转住房”指以办公业务为主体的一栋房屋中用于职工工作期间的周转性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
12、对清理登记的每栋房屋均应拍摄实物正面、侧面数码照片。拍摄数码照片时请使用低分辩率(200万相素左右),并将照片传输到计算机,编辑到相应位置。
13、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在“其他事项说明”中说明具体情况,并附《危房鉴定书》复印件。
(二)《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统计表》
1、本表反映各登记单位现使用和闲置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用房的此次房产清理登记汇总情况。
2、“编制人数”: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填列,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3、“实有在职职工人数”:按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填列。
4、“征管户数”:“合计”栏填登记单位的总征管户数,局机关和稽查局不填,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分局按实际征管户数填列。
5、“资产使用情况”:用数字表示,“1”表示全自用、“2”表示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借)、“3”表示闲置、“4”表示整体出租(借)。
6、一栋楼入住两个以上机构(局机关、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此栋房屋的情况填入机构级别较高的单位一行;若同级别的几个机构同在一栋楼中办公的,则此栋房屋的情况填入住人数相对较多的单位一行。一栋楼中相对级别低或入住人员少的单位一行只填“编制人数”、 “实有在职职工人数” 、“征管户数”等内容,不填所住房屋的房产情况,但应在其“备注”栏内说明与××机构同址办公。
(三)《四川省国税系统房产清理登记汇总表》
1、本表反映市、州国税局系统现使用和闲置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以培训中心用房的汇总情况。
2、“单位名称”:按市(州)国税局(机关)、各县(市、区)国税局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