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审核进度的函
文号:川国税函(2004)133号  发表时间:2004/5/31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第四条 “对集中发卡工作结束后申请入网的企业用户以及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等有关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由各有关部门在网上办理用户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手续” 的要求,省政府确定了我局入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配合成都海关办理“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工作。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于4月26日派专人进驻政务中心开展工作,办理事务主要涉及对省内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认定和在“口岸执法系统”中对海关录入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数据进行网上确认两个方面。通过一个月的运行,发现如下问题: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由所属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供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相关资料进行管理。由于在省政务中心无法查询前来办理IC卡企业的相关纸质留底资料,无法鉴别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真实性。二是由于办证企业分布全省,若每户企业都到省上进行资格核查,相应就会增加非本市企业的交通往来负担,并延长办卡时间,降低办卡效率。加上我省国税系统的电子化管理已比较完善,企业《税务登记证》信息已纳入电子化管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对相应电子数据进行抽取。从有利于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提高税务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效率和真实性出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方式

将省税务部门在省政务中心对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审查改由进出口企业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海关录入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数据同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比对改由同税务局内部网上数据进行比对。

二、具体操作流程

1、企业向所属地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由所属地税务部门依据该企业的纸质存档资料核实《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与已集中的全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数据进行比对、验证。验证相符的,则对网上数据进行确认;不符,则在资料核实准确后对网上数据进行修正并确认。经确认后,所属地税务部门提供给企业一份有签字、盖章的审查合格证明,同时经确认的电子数据进入网上的确认数据库。

2、企业得到签字、盖章的审查合格证明后,即可到海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电子数据录入。

3、省税务部门通过“口岸执法系统”在网上查到海关录入的《税务登记证》电子数据后,将海关录入数据同网上确认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相符数据进行认定,对不符数据进行撤销。同时不符数据将自动反馈海关进行修改。

三、电子数据处理办法

对于《税务登记证》电子数据的抽取以及网上数据处理操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已提出可行性方案。为方便系统维护和降低操作难度,该方案设计为B/S操作模式,操作用户无需安装客户端软件而直接通过IE浏览器进行网上操作。根据方案实施进度,约在2周时间内完成程序的编制和调试,另需1周时间试运行。估计在3周后,该程序可以正常运行。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











主题词:进出口 企业 审核 函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刘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