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31号 发表时间:2004/5/26
有效性:有效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毕建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列为督办案件的请示》(绵国税稽发〔2004〕2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毕建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列为省局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于2004年5月31报告省国税局(稽查局),随后每15日书面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案件编号:〔2004〕第4号
督办单位:省国税局稽查局
督办人员:杨 庆 胡 娟
督办电话:028—84466732
附件: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主题词:税收 案件 督办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7日印发
校对:稽查局 杨 庆
附件:
机密
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案件编号: 报告日期:× ×年 × 月 × 日
案件名称
主管领导
承办单位
主办人员
联系电话
首报时间
已报次数
简
要
案
情
查
处
情
况
报告单位领导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本表首次附报查处方案,每次附报案情及查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