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31号  发表时间:2004/5/26  有效性:有效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毕建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列为督办案件的请示》(绵国税稽发〔2004〕2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毕建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列为省局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于2004年5月31报告省国税局(稽查局),随后每15日书面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案件编号:〔2004〕第4号

督办单位:省国税局稽查局

督办人员:杨 庆 胡 娟

督办电话:028—84466732

附件: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主题词:税收 案件 督办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7日印发

校对:稽查局 杨 庆

附件:

机密

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案件编号: 报告日期:× ×年 × 月 × 日

案件名称


主管领导

承办单位


主办人员

联系电话


首报时间

已报次数














报告单位领导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本表首次附报查处方案,每次附报案情及查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