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523号提案的答复函(A)
文号:川国税函(2004)123号  发表时间:2004/5/18  有效性:有效
虞晓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对我省白酒制造业的影响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白酒行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已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根据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并对小酒厂制定了《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防止税收流失。

二、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白酒行业税收政策,促进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三、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酒税政策执行力度,促进公平竞争。

联系人电话: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二处 周梅 86530419

邮政编码:610017















主题词:政协 会议 提案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 张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