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644号提案的答复函(A)
文号:川国税函(2004)121号  发表时间:2004/5/18  有效性:有效
毛建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变更南桠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企业注册地的确定应属企业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变更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第七条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件”),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应依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发电厂(机组)所在地(石棉)按上网电价72%计征增值税,核算地(成都)按28%计征增值税。此办法有效地兼顾了发电厂所在地和核算地的利益

三、电力体制改革后,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归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参股发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规定,目前,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参股的发电企业(即原网外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办法,我省仍应按64文件、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王琳 86530418

邮政编码:610017



主题词:政协 会议 提案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 张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