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641号提案的答复函(D)
文号:川国税函(2004)120号  发表时间:2004/5/18  有效性:有效
吴康敏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请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定期公布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只能依据规定执行。同时,对提案中涉及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联系人电话: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二处 李江 86530415

邮政编码:610017

























主题词:政协 会议 提案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 张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