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902号提案的答复函(A)
文号:川国税函(2004)119号  发表时间:2004/5/18  有效性:有效
杨卉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冶勒水库建设水电梯级开发税收的分成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第七条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外的电力企业,应依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8%计征增值税,在电厂(机组)所在地按上网电价的72%计征增值税。

二、鉴于议案中所提水电梯级开发实现税收按比例分给冕宁县的方案,涉及财政利益的分配,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联系人: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王琳 86530418

邮政编码:610017















主题词:政协 会议 提案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 张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