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行风调查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4)068号  发表时间:2004/6/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行风调查评议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行风调查评议工作,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行风 调查评议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纪委监察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8日印发

校对:监察室 邓 浪



四川省国税系统行风调查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健全行风评议机制,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调查评议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 行风调查评议参与人范围:被评议单位所在行政辖区内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纳税人及特邀监察员以及被评议单位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行风调查评议坚持“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客观公正,简便规范”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调查评议组织领导

(一)行风调查评议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协调、承办。

(二)开展行风调查评议前,应设立行风调查评议组,评议组工作人员应聘请特邀监察员或外系统人员参与,组长由派出评议单位确定。

(三)行风调查评议组对派出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由派出单位确定。

(四)行风调查评议每年开展一次。各单位应积极参与地方党政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

第六条 调查评议主要内容

(一)税收执法水平。包括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二)管理服务质量。包括遵守工作纪律,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对社会承诺和政务公开等情况。

(三)涉税办事效率。包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情况。

(四)廉洁从政状况。包括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借”等行为,切实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综合评价及其他情况。

第七条 调查评议形式和方法

采取单位自查自评、上级机关日常检查考核和集中调查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行单位统一部署、分类组织评议、综合计算评议结果。

(一)单位自查自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局系统行风状况自行组织调查评议,在上级国家税务局年度目标考核前按规定上报当年行风工作汇报材料和评议结果。

(二)日常检查考核。由上级国家税务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内日常工作检查、巡视检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了解的情况,对本系统下级各单位行风状况分别进行评议。

(三)集中调查测评。由上级国家税务局组织评议组,主要采取走访座谈、发放测评表、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对下级各单位以相同的比例(数量)选取行风调查评议参与人。

第八条 行风调查评议的标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层次,满意率与较满意率的85%之和为满意度。对单位自查自评、日常检查考核和集中调查测评满意度,分别按20%、30%和50%的比例折算出综合满意度。综合满意度80%以上为“合格”;综合满意度60—80%为“留观”;综合满意度60%以下为“留评”。

第九条 综合满意度增加或扣减

(一)单位参与当地党政组织的行风评议在执法部门中被评为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增加其满意度5个、3个、2个百分点(增加后的综合满意度最高不超过100%);年度行风评议结果在当地执法部门中排名后一、二、三位或行风建设被当地党政等领导机关通报批评的,在综合评议结果中分别扣减其满意度6个、4个、2个或4个百分点,并对单位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二)单位班子成员、其他人员发生影响行业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被纪委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件(次)分别扣减其所在单位满意度3个、2个百分点;单位发生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到上级组织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减其满意度3个百分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加扣2—5个百分点。对同一事项按最高标准扣减。同时,除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外,要追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对明察暗访、巡视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每件(次)扣减其满意度0.5个百分点;发现有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问题的,每件(次)扣减其满意度2个百分点。

第十条 调查评议结果运用

(一)行风调查评议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合格的单位,由上一级国税机关授予“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列为“留观”的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被列为“留评”的单位,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扣发班子成员人平半个月基本工资水平的奖金,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部门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公务员,原则上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三年被列为“留评”单位的,对其领导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十一条 调查评议基本程序

(一)设立行风调查评议组,制定行风调查评议实施方案,统一评议内容及标准。

(二)评议组发放、收集和汇总调查评议资料及表格。

(三)评议组综合分析调查评议有关情况,将评议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向派出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汇报。

(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被评议单位评议结果等次。

(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结果和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被评议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议结果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作出评议结果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解答。

(六)发出本局系统行风调查评议情况通报,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告评议结果等情况。

(七)需整改的被评议单位按规定上报整改情况。

(八)材料归档。

第十二条 调查评议归档材料

(一)被评议单位行风工作自查报告及自查自评结果。

(二)行风调查评议有关资料及统计汇总结果。

(三)评议组综合分析报告和等次建议。

(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评议结论和情况通报。

(五)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评议工作纪律

(一)被评议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评议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有关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行风评议工作,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列为“留评”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行风调查评议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评议;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反映评议情况,不得借评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擅自修改评议资料,改变评议结果,隐瞒或销毁原始评议资料,诱导群众进行虚假评议和测评结果统计出现重大失误;实行评议工作责任制,评议组长和成员要在评议汇总材料上签名,对汇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行评议工作回避制。

(三)对造成评议结果失实的,一经查实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宣布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每年行风建设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可对行风调查评议的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不断充实完善,制定具体的行风调查评议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 年行风调查评议表



评议项目及内容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税收

执法

水平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管理

服务

质量
遵守工作纪律,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对社会承诺和政务公开等情况。




涉税

办事

效率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情况。




廉洁

从政

状况
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借”等行为,切实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您对所在地国税部门的综合评价




若您对国税行风“不满意”,请具体指出您认为不满意的方面,并希望您提出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超出此栏可在背面或另附纸填写):

您的单位或目前经营场所所在地是: 市(州) 县(市、区)

您的身份是:人大政协□ 党政机关□ 政府部门□ 新闻单位□ 企事业单位□

小规模及个体纳税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特邀监察员□ 其他□


注:请您在认定的栏内划“√”。于 年 月 日前邮寄或传真到四川省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地址:成都市福字街88号,邮编:610017,传真电话:(028)86747359。



四川省国税系统

行风调查评议综合满意度统计表



被评议单位: 市(州)国家税务局 评议时间: 年度

项 目
单项调查评议情况
满意度

折算

比例

(%)
综合

满意度

(%)



满意率

(%)


满意率(%)


满意率

(%)

栏 次
1
2
3
4
5=(1+2×85%)×4

单位

自查

自评



20


日常

检查

考核



30


集中

调查

测评



50


增加或扣减满意度(±%)


评议结果(综合满意度)


备注(增加或扣减满意度情况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