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车船使用税征管中客货两用车标准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4)031号  发表时间:2004/1/29  有效性:有效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车船使用税征管中对客货两用车认定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5号)收悉。为规范、统一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经研究,“客货两用车”暂定为核定载客人树四人以上(含四人),核定总质量为4500kg(含4500kg)以下的机动车辆。其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