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3)242号  发表时间:2003/6/16  有效性:有效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充市高坪区种子公司改制职工取得国有资产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南地税函[2003]第5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原国有企业(高坪区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取得的奖励,不论是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都是个人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06号)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有企业职工按一定比例配购的国有资产,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职工以股权(含现金出资和实物折资)参与企业分配而取得的所得税,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转让所得减除个人为取得该股份的实际支付金额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