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党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3)039号  发表时间:2003/5/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其经营业务情况。各地要全面加强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发[2003]第28号第一条的规定,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各地要将加强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与开展国际间反避税工作结合起来,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对代表机构经营情况和申报纳税调查,全面掌握每个代表机构的实际经营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在业务活动中的职责权限、财务和人员的管理上与总机构的关系、境外总机构的产品在我省境内的销售情况以及该机构在销售这些产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二、彻底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市、州地税局要主动与当地工商、外经贸、国税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必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尤其是代表机构较多的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成都市地税局等,要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网络并形成制度,以便及时掌握代表机构的审批、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及变更登记的情况,彻底清理漏征漏管户,确保地税机关对代表机构的征管不留死角。

三、征免税范围的界定及征税办法。各地要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国税发[2003]第28号的规定,针对代表机械我实际经营活动和业务开展情况,正确界定其征、免范围,合理确定征税方法。 四、规范代表机构免税管理。凡提出免税申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的代表机构,必须按国税发[2003]第28号规定所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报省局(涉外处)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凡有代表机构的地区,请于7月30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和调查分析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