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还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3)033号  发表时间:2003/4/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现行拆迁还房契税问题规定不够具体。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经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所调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因此,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策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在核定契税税额时,应分视不同情况处理: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政策给予的补偿费重新购置房屋,其房屋价格在补偿费标准以内,免征契税;其房屋价格超过补偿标准的,超过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土地、房屋权属交换的有关规定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