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252号  发表时间:2003/12/1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5470DY11ZH 庆铃TFS17HDLMZH 北京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