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4)061号  发表时间:2004/6/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前,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省局公示格式及内容(附件二),在办税场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办税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负责受理、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属省、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的,暂由其征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负责受理、送达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文书由县以上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执行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研究行政许可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