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094号  发表时间:2004/4/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个体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省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和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地税机关既要继续支持个体经济发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又要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公平竞争,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积极开展“三公开、两规范”活动

开展“公开评税、公开纳税、公开接受监督、规范办税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三公开、两规范”活动是解决个体工商户之间税负不公,避免收入情况,堵塞收人情税,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有效办法。公开评税就是要对纳税人的税收定额进行公开评议,税务机关审定后上墙公布;公开纳税就是要对纳税人每月纳税情况进行公开,看是否存在不缴、少缴、违规缓缴等现象,税务机关每月在办税服务厅将纳税结构上墙公示;公开接受监督就是要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税务人员的办税情况进行公开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区域平衡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定额,增加税收执法透明度,推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建立重点大户联系制度,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大户应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动态变化,建立大户档案,重点监控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科学核定定额,依法征收。各市、州应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3月31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地上报的个体大户一经确定不得改报,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