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4)095号  发表时间:2004/3/23  有效性:有效
市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3月1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更好地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现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管理使用、监督三分离的原则。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机关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集中由财务处管理,机关的一切财产物资归口机关服务中心管理。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省局及有关部门的审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国税系统经费预算和机关财务预算。系统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提出方案,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预算内的经费拨款,经分管财务处局长审批后,方可拨付各区(市)县、稽查局;各区(市)县、稽查局预算的追加,由财务处提出方案,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机关财务预算包括:机关人员及行政经费预算、系统业务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及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机关各处室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上年经费开支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提出相关支出预算建议数,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预算编制内容具体包括:
1、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工资、津贴补助、新增人员工资、调资增加、出国预算和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等预算由人事处编制。
2、行政经费及专项经费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3、专业会议费、部门业务培训费、印刷费由各承办处室编制预算;税法宣传费、市局组织召开会议的会议费由办公室编制预算,能力培训费由教育处编制预算。
4、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办公室具等大宗物品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关服务中心汇总后编制预算;基本建设、房屋及设备维修及汽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接待费、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等由机关服务中心编制预算。
5、老干部活动经费由离退休办公室编制预算。
6、工会活动经费由机关工会编制预算。
7、其他需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的支出项目预算。
第八条 预算审批:财务处收到各处室的预算后,汇总并提出预算方案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定,作为预算支出依据。
因特殊原因未纳入年初预算,在20,000元以下的,由承办处室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承办处室申请,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分管财务处领导审核,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承办处室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后,财务处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定。
各项预算安排必须贯彻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证重点、控制一般、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机关收入指由省局计财处划拨的各种资金收入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收入。
第十条 机关各种资金收入的取得必须合法,手续齐全,并按规定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管理的原则:支出管理要贯彻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按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批,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以及勤俭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机关财务支出管理采取归口管理、分别审核,集中审批的办法。各项出口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预算列支。支出发生后5日内,承办部门凭合法凭证填写报销单,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审签后方可报销。
(一)工资、津贴、奖励的支出
1、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工资、津贴补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由财务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表按月发放。
2、职工奖金由各处室提出有关政策文件交财务处,由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后办理。
3、其他支出由分管财务处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签后支出。
(二)办公用品购置支出
机关办公用品实行由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统一管理、部门领用的办法进行归口管理。在领用时必须建立领用签字制度。
一次性采购5,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由服务中心自行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一次性采购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由分管服务中心领民地审批、审签;一次性采购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分管服务中心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处领导审核、审签;一次性采购在50,000元以上由分管服务中心领导审查;分管财务处领导审核,报局长审签。
(三)设备购置支出审批
凡纳入年度预算,并经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设备购置,由分管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领导审批、审签。
未纳入年度预算设备购置,按第二章第八条的审批权限审签报销。
(四)基建、房屋装修、维修及设备维修费支出
1、基建费按照基本建设预决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房屋装修、维修及设备维修由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维修计划。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审签后报销;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审签后报销;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后报销;50,000元以上由财务处审查,分管财务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签报销。
(五)汽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等费用支出
1、由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的汽车购置,由分管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报销。
2、汽车保险、维修、加油等一律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分管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批、审签报销。
(六)预算内会议、培训、大型活动等费用支出
市局组织召开的会议,机关各处室每年按规定召开的会议和以会议形式进行的系统内部业务培训,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报销。
(七)差旅费支出
机关人员差旅费审批:先送财务处会计人员初审,再由处领导审查后,交由分管局长审批、审签后报销。
(八)接待费支出
机关接待费,原则上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审签;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和10,000元以下由分管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审签后报销;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由分管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后,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后报销。
特殊情况下,由各处室安排的零星接待,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审签后报销;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后报销。
接待标准和办法按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一律不得签单(专项检查接待除外),接待业务费发生后5日内报销。
(九)印刷费支出
印刷费一次支出在2,000元以下,由承办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审签后支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财务处审查,分管财务处的局领导审批、审签后支出;5,000元以上由财务处审查,分管财务处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审签后支出。
办公物品采购、设备购置、基建、维修、保险等凡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十)其他支出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处局领导审签报销;但为方便工作出发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一律由分管处(室)的局领导审签;500元以上支出由分管财务处局领导审签。
第十三条 严格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管理安全。存取大量现金时,必须两人同行。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必须动用现金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付。
第十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接待、零星采购等借款在50,000元以下由分管服务中心领导审查,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局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等确需借支少量现金的,由分管处室领导审查,分管财务处领导审签。审签程序完毕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超过50,000元以上的借款,由局长审批。
以上借款必须填写“现金借款单”,所有借款必须在公务完结后的5日内归还。
第十六条 机关及机关各处室(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争有行账户。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机关服务中心下设的所有账簿归并财务处,财务处相应增加机关经费会计、出纳两个职位。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以及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开设售房收入、个人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中央财政拨款、其它收入及往来款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基建项目使用的各类基建资金。
(二)市局有关处室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痊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以及财政部专员办审核认定可开设的其他账户外,其它处室(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开设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归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实行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登记、管理,各使用处室(中心)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年终由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共同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机关财产物资由于个人因素造成遗失、损坏等,按照《成都市国税局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八章 财务分析、财务监督与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财务处要按季对机关各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资金运动规律、支出变化结构、增支或节支的原因,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改进机关经费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监察室每年度终了要对财务处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财务处接受上级部门和有关审计单位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编报各项经费年度决算表,并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方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作废。
附表:
1、 成都市国税局 年机关处(室)培训费预算表(略)
2、 成都市国税局、年机关处(室)会议费预算表(略)
3、 成都市国税局 年机关处(室)大宗物品购买预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