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汇编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4)091号  发表时间:2004/3/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精神,将各项流转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局对2004年继续执行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将《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对照执行。

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汇编增值税部分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JY〗——《增值税暂行条例》
9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成都市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JY〗一财税[2002]208号
〖JY〗成国税函[2003]165号
〖JY〗国税发[2003]149号
(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2001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
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JY〗——财税[2001]113号
2从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只限于糠■、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JY〗——财税[2001]121号
〖JY〗财税[2001]30号
3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JY〗——国税函[1999]3号
4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JY〗——国税函[2003]1395号
(三)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除军队、军工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9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JY〗——财税字[1994]011号
11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我省对具体执行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详见川国税发[1998]042号)。
〖JY〗——财税字[1997]135号
(四)公安、司法
1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科。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JY〗——财税字[1994]029号
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JY〗——财税[2001]88号
(六)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劳务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JY〗——财税字[1994]60号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JY〗——财税字[1994]004号
(七)民族用品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JY〗——财税[2001]71号
(八)粮食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2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3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
免征增值税。
〖JY〗——财税字[1999]198号
〖JY〗国税发[2001]131号
(九)黄金
对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JY〗——财税[2000]3号
(十)岩桂油产品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照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
免增值税。
〖JY〗——国税函[2002]474号
(十一)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不予征税。(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范围的划分,按财税字[1995]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JY〗——财税字[1998]47号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JY〗——财税字[1999]264号
(十四)融资租赁业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JY〗——国税函[2000]514号
(十五)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JY〗——国税发[1993]154号
(十六)国家管理部门取得的执照工本费等收入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JY〗——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七)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JY〗——国税函发[1995]288号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JY〗——财税字[1996]77号
(十九)有关文件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JY〗——财税字[1996]020号
(二十)铁路车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值税。
〖JY〗——财税[2001]54号
(二十一)污水处理费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JY〗——财税[2001]97号
(二十二)废旧物资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经营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JY〗——财税[2001]78号
〖JY〗财税[2003]116号
(二十三)支线飞机
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JY〗——财税字[2000]51号
(二十四)高校后勤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JY〗——财税字[2000]25号
(二十五)校办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JY〗——财税[2004]39号
(二十六)军用特种车辆对列入名单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
〖JY〗——财税[2000]119号
(二十七)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JY〗——财税[2002]89号
(二十八)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JY〗——财税[2003]181号
(二十九)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JY〗——川国税函[2003]213号
(三十)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JY〗——国税函[2003]1151号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与白银
1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JY〗——财税字[1994]018号
2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JY〗——财税字[1994]052号
(二)林业税收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利用林区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照顾。
〖JY〗——财税字[2001]72号
(三)福利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JY〗——财税字[2000]35号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JY〗——财税字[2000]25号
〖JY〗财税[2002]70号
(五)飞机维修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JY〗——财税[2000]102号
(六)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其他废渣(我省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黄磷渣、硫磺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
〖JY〗——财税[2001]198号
〖JY〗川国税函[2002]11号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JY〗——财税[2004]25号
(七)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JY〗——国税函[2003]1164号
三、先征后返增值各政策
(一)出版物
在2005年底以前,对所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8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JY〗——财税[2001]88号
〖JY〗财税[2003]239号
(二)储备物资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JY〗——财税字[1994]063号
(三)二滩电站电力产品
从2003年—2007年底,五年内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先征后返。
从2003年—2007年底,对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先征后返。
〖JY〗——财税[202]206号
(四)民贸企业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JY〗——财税字[2001]69号
(五)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JY〗——财税[2003]95号
(六)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
〖JY〗——财税[2004]33号
四、减征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JY〗——财税字[1994]004号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JY〗——财税字[1994]014号
7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JY〗——财税字[1999]273号
8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JY〗——国税发[2000]37号
9对公路修建单位附设的沥青拌合场(厂),从事沥青拌合产品销售,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JY〗——川国税函[2000]185号
(二)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JY〗——国税发[1998]122号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相关文件)。
〖JY〗——财税[2001]198号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JY〗——财税[2004]25号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销售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JY〗——财税[2002]29号
五、其他优惠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JY〗——国税发[1999]136号
〖JY〗国税函[2001]248号
〖JY〗财税[2001]165号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JY〗——财税字[1999]198号
〖JY〗国税函[1999]560号
3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JY〗——财税[2002]12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JY〗——财税[2002]105号
5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JY〗——国税发[2002]56号
消费税部分
一、免征消费税政策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JY〗——《消费税暂行条例》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止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JY〗——财税[2000]145号
3对列入名单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消费税。
〖JY〗——财税[2000]119号
二、其他优惠政策
1自1999年1月1日起,“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率统一由17%降为8%。
〖JY〗——财税字[1999]23号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部分
〖JY〗——财税[2003]266号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JY〗——《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JY〗——财税[2001]39号
七、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JY〗——国税发[2002]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