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077号  发表时间:2004/3/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王明普同志人组长、侯燕琪、邱国凡同志人副组长,法制处、流转税一处、所得税处、征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信息中心、监察室和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由张培升同志人主任。各市、州国税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及办事机构。
二、密切部门协作。一是要加强国税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税收专项检查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稽查、征管、法制、税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二是要加强与地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特别是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是机构分设以来国地税部门之间的第一次全国的大规模协同作战,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同级地税局加强联系,协调行动,圆满完成检查任务。三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在各项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商请其及时介入。
三、抓紧部署行动。总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要求今年4月至10月完成,而省局安排的150户大中型企业重点检查也在这个期间,这就增加了工作难度。特别是5月9日也后,各地要兵分两路,同时开展总局不知的专项检查和省局安排的重点检查,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地必须抓紧部署,及早行动。
四、坚持以查促管。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各级稽查部门要认真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整改措施,以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充分利用检查成果,把《稽查建议制度》落到实处。
五、准时报送总结。凡省局组织的重点检查,有关报表由省局检查组负责填报;各地自行组织的专项检查,要以市、州国税局的名义向省局报送各项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以附表。其具体要求是:7月2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一处、征管处报送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总结及附表;10月2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一处、征管处、所得税处报送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总结及附表。
六、几项具体要求。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职责划分及工作程序。
1、各级国税管理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取得运输发票低扣进项税额的企业的初查和统计工作,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如发现涉嫌利用运输发票偷税的证据和线索,交由同级稽查部门协查或查处。
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无论是国税内部还是国税、地税之间的委托协查,均按下列分工要求办理:市、州内跨县(市、区)协查,发起协查的对象分别为购销单位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国税稽查局;省内跨市(州)协查,发起协查的对象为市、州级国税稽查局;跨伤协查,发起协查的对象为省局稽查局。
3、受托协查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市、县两级国税稽查、管理部门按照稽查程序共同完成,并针对协查要求由管理部门作出调查认定报告,稽查部门作出协查处理报告。然后,由稽查部门按照对等原则,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协查发起方回复协查、处理结果。
(二)关于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的职责划分和时间要求。国税管理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完成从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对开始的“票表”比对工作,发现有问题的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检查实施及案件审理工作,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关于医药生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对象及分工。按照总局《通知》确定的检查对象,结合我省实际,凡列入省局2004年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由省局组织检查,未列入的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各地在组织检查过程中,应将以下各类纳税人和经营项目作为检查重点:
1、医药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压药批发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医药零售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4、销售数额较大,税负偏低的企业;
5、医院对外销售自制药品业务;
6、医药企业购进货物专用发票滞留低扣情况。
(四)关于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对2003年已经进行过税收专项检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今年不再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