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064号  发表时间:2004/3/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在那级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的退付手续和“免抵”调库手续问题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有一定的差异,由市、州国税局和当地金库根据及时保障出口退税的原则明确在那级国税局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免抵调库通知单”,必须坚持由退税审批机关(指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下同)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程序,并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通知的通知》(川财明电[2003]18号)有关规定填写退库级次。
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操作程序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程序仍按照《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川国税发[2002]90号)执行。征收机关在每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必须注明免抵调库的预算科目及金额)通知当地国库办理调库,并附送“免抵调库通知单”和退税审批机关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要退税的:凡“税收收入退还书”由退税审批机关开具的,只向当地国库提供“税收收入退还书”和企业填写的“退库申请书”,不附送国税局在向当地国库送交“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退库申请书”时,还应附送上级退税审批机关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退税审批机关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只向当地国库提供“税收收入退还书”和企业填写的“退库申请书”,不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