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2003年软件企业年审的通知
文号:川信信(2004)038号  发表时间:2004/3/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和《四川省软件企业年审认证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2003年12月底以前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要求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属年审范围,凡属年审范围但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企业,须说明情况,经年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下年度的年审。
3、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并注销证书,当年不能重新申报软件企业,并不再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参加年审的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附件一)、《软件企业纳税、退税情况表》(附件二)、《软件产品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三),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应征退税额并签署意见后盖章。
5、年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严肃查处。
6、提交2003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鲜章)。
二、年审申报的程序
1、属于年审范围的软件企业,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年审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提交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组织软件行业协会。
2、经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后,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组织软件企业年审认证,同时在年审认证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抽查。
3、年审工作于上半年内完成,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6月30日前共同发文公告。
联系电话: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推进处:866261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一处:8653041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8653050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85434202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86678749、地址:成都市滨江路东南里24号一楼
附件:《四川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年审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软件企业(以下含集成电路企业)的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认定的软件企业,于每年度四月底前均应在四川省办理年审认证。
第三条 四川省软件企业年审认证工作,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软件企业年审认证的标准:
(一)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列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8%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五条 软件企业年审认证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真如实地填写《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下同)、《纳税、退税情况表》(附件二)、《软件产品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三);
(二)企业将上款规定的三表,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应征退税额,经审核无误后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企业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查签章的三表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于当年4月30日前,一并上报四川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四)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会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税局组织软件企业年审认证。
第六条 经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由信息产业厅报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同时四川省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发文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资格,缴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当年不再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审合格和取消资格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年审中,如发现软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证书,清缴已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年审认证的;
(三)提供年审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的;
(四)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制作、销售非法盗版软件的;
(六)有偷税、骗取国家退税行为的;
(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行为的;
(八)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略)
附件二:《纳税、退税情况表》(略)
附件三:《软件产品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