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051号  发表时间:2004/2/18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4]53号)文件精神,现对规范你局系统机构设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机构规范调整
1、撤消市局国际(涉外)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的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即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撤消市局税收计划管理局的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即税收计划管理处。 二、县(市、区)局机构规范调整
1、撤消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的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即征收处;撤消其他县(市、区)局征收分局的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即征收科。
2、县(市、区)局现有派出机构管理分局(税务所),管辖五个及五个以上乡镇的,更名为税务分局;管辖四个及四个以下乡镇的,更名为税务所。
三、直属机构转为内设机构后,其内设机构内一律不再下设机构。
四、严格机构设置的报批制度。今后,凡市局系统内设机构设立、变更、撤消等必须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川国税发[2003]158号)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