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明电(2003)018号  发表时间:2003/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通知》(川府发[2003]36号)决定,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按照分享与分担对等的原则,省与市、州分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比例,与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相同。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25%部分,省与市按35%和65%的比例分别负担,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待遇县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
(二)各市、州负担的出口退税奇数部分由财政部结算返还各市、州。如果某市、州实际出口退税数额大于或等于省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省财政按核定的技术计算返还。如果市、州实际出口退税低于核定的基数,省财政按实际数计算返还。
二、出口退税的审批和退付。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分局和市、州国家税务局分别负责审批,并按比例就地从中央、省、市(州)级金库中分别退付。其中,各市需退付的增值税,75%部分就地退中央级国库库款、8.75%部分就地退省级金库库款、16.25%部分就地退市级金库库款;有关市在办理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时,75%部分就地退中央国库库款、25%部分就地退市级金库库款;三州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75%部分就地退中央国库库款、25%部分就地州级金库库款中退付。
各市、州所属县(市、区)按有关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负担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州财政。
为便于清理和核对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有关市办理的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待遇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额,年度终了后应随各市金库对帐单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03年12月31日前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由省国家税务局退税分局和市、州国家税务局核批后,就地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对由中央财政承担的2003年底以前的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当期退付额、欠退余额等情况,国税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财政部门。
三“免、抵”调库的处理
从2004年1月1日起,棉抵调增、调减增值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出口退税负担比例的规定分别反映。内地市(不含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免抵调增、调减增值税中央级反映75%、省级反映8.75%、市本级反映16.25%;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待遇县免抵调增、调减增值税中央级反映75%、州(市)本级反映25%。具体由国税部门以正式文件并附“审批通知单”,通知同级国库,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要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进行退(免)申报和审核、审批,根据免抵税额审批通过数统计上报省国税局,同时将免、抵税额审批资料分户装订归档备查。通过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不再调库后,由此影响市、州地方财政的收入,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方式归还市、州。
四、出口退税资金的保障工作。为确保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及时足额退付,各市、州应足额安排2004年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市、州本级及其所属县(市、区)应负担的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各市、州应统一考虑,妥善安排。因特殊困难而出现审核确认后,专调资金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