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3)004号  发表时间:2003/5/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第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对本地区是否有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和彻底纠正,清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有关契税政策法规的情况。
2、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地方政策有无擅自出台减免、缓契税优惠政策。
3、是否严格按照契税减免管理规定审批减免项目,有无擅自越权减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情况。
4、税款解缴有无混级混库,截留省级收入的情况。
5、委托代征环节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挪用代征税款行为。
二、各地清理形式可灵活多样,根据清理情况写出清理检查整改报告,并由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以正式文件于2003年6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对部分地区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问题进行抽查。对没有自查出来但经查出来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