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3)003号  发表时间:2003/4/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州)级税务部门会同市(州)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市(州)税务、财政部门审批的纳税企业名单,应报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二、对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于在企业的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导致地区间财政利益变化问题,省财政厅将比照中央对地方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办法进行调查。
经批准后在同一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转移后的利益调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地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9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1997]第54号)以及财税[2003]第1号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们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