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税师事务所中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
文号:川税注字(2003)003号  发表时间:2003/3/14  有效性: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8号),部署了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
日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召开金税工程会议对我省有关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并以川国税发[2003]第29号文件就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作了通知,(国税函[2003]第139号、国税发[2003]第18号、川国税发[2003]29号文件可在各地国税机关行业网上下载。)现将在税务师事所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采取一机多卡的形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资格条件及原则:
1、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持有通过2002年年检执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具有申请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资格。
2、使用共享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具备熟悉增值税业务和相应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有一定支出承受能力(粗略估计,开展业务的初期一次性投入约六万元,包括购置主机费用三万元,房租保险柜,安装监控,报警设备等费用),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和风险有高度认识,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没有违规行为。
3、自愿原则:纳税人自愿委托代开专用发票;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代理运行机制自愿选择是否开展代开专用发票业务。
二、代开专用发票业务的申请与审批
自愿提供代开专用发票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请即与拟开展业务县区国税机关联系,了解相应市场院需求信息后于3月31日前按本通知所附样式提出申请,(要在事务所业务部设点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由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申请,并承担相关责任。)持通过2002年年检的执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报所在地市、州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批资格,资格审查通过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于4月10日前转市、州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共享系统要求的,准予从事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并报省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一机多卡业务的相关问题
1、一机多卡的设备软件采购按国税函[2003]第139号文规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行选用,按市场化运用。
2、关于收费标准,在全国统一标准未公布前,省国税将参照试点地区每户每月100元左右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结合服务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将另行发文明确。
3、开展一机多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当地国税机关的联系,规范内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指定专人负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通过做工作,争取为客户提供其他涉税服务,不断开拓业务范围。

申 请

市、州
税务局

我所自愿申请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采取一机多卡形式,在
市州
县区设点(如有业务部开票点县区列明于后),为纳税人提供代开专用发票业务。请审查批准。
附本机构通过2002年年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2003年3月 日
市、州税务机关征管
市、州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部门资格审查意见:
管理部门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