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有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明电(2002)005号  发表时间:2002/6/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特急,财预[2002]3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属(财预[2002]322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先征后退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地和2001年企业会计报表)报送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企业提出先征后退申请时,除(财预[2002]322号)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需上报享受所得税先征后退的政策依据,年终清算时需提供相关账薄和经税务机关审核的所得税清算表,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由省专员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库。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有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