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价函(2002)101号  发表时间:2002/6/3  有效性: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川国税[2002]80号“关于报请核定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1999]1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规定的普通电脑发票(含卷筒式发票)工本费(详见附件)为省国税印制发放的计算原则,在省国税局印制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顺加8%(8%是各市领买的运杂费、损耗费、仓储费用等)。
二、 鉴于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等一些特殊情况,其发票成本略高于其他地区,准予在省国税局印制发放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顺加10%。
三、 对印制用途、联次、规格等具有特殊要求的电脑发票,可由省国税局依照(川价字费[1999]175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和方法确定最终工本费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重复收费。
附件:普通发票(电脑票)工本费表(略)
二00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