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综(2002)020号  发表时间:2002/5/15  有效性:有效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省地方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审核批准工作,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附表三》、《附表四》一式七份后,经所在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 此项工作于今年十二月结束,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手续。
三、 在报批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联系。
附件:财综[2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