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纳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税协2002字007号  发表时间:2002/4/7  有效性: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中税协制定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会于一月七日已转发各所,现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会费交纳标准:
团体会员的会费,办法规定按当年税务咨询代理业务收入总额的2%交纳。中税协在通知中讲到,“考虑到部分地区协会已收取会费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2002年团体会员会费的比例,可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自2003年起,团体会员会费一律按规定2%的比例收取。”根据这个精神,市协会研究决定,我市团体会员今年的会费按税务咨询代理业务收入总额的确1%交纳。
个人会员会费的交纳标准为执业会员每年500元,非执业会员每年50元。
二、会费交纳时间:
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取,上半年的会费于本年的七月十五日以前交纳,下半年月的会费于次年的二月十五日以前交纳。
个人会员的会费在年检时交纳,其中:执业会员的会费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代收代交,于七月十五日前交纳团体会员会费时一次交清。
三、市协会开户银行:商行长顺支行长顺下街分理处
户 名:成都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账 号:280220061022983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