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预(2002)006号  发表时间:2002/3/11  有效性:有效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现将《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报省级财政支出。省地方税务局每年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部署、编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项目预算,纳入省地方税务局的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批复省地税局部门预算后按进度执行。
二、 全省地税机关应支付的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与市、州分级负担。其中应由市、州负担的手续费,由各市、州财政专项上解省财政。
三、 应由市、州负担的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经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如实填列,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并在财政结算中予以确认。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按年进行清算,并在下年部门预算中调整。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 现由财政部门或地税机关征管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其征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市、州财政预算管理,按收入所属级次列报同级财政支出,不再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契税征收经费比照本通知前一、二、三项意见办理。
五、 根据上述贯彻意见,我们制定了相应的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其中,附件二由各级地税部门填报,附件三、四由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填报,附件五由省地税局填报。
附件三“2002年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表”,各市、州务必于3月30日前联合签章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二、****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及征收经费审批表(略)
三、****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及征收经费预算表(略)
四、****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及征收经费执行表(略)
五、****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及征收经费预算表(不发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