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财明电(2002)002号  发表时间:2002/1/14  有效性:有效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辖区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特急传真电报,川财明电[2002]1号)已经发给你们。但由于在同一预算科目中只能设定一种分成比例,故国库核算程序无法满足利息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用“0701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操作。特作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利息所得税分成比例暂按照《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特急传真电报,川财明电[2001]1号)中的“第4条”规定执行,具体分成比例为:阿坝、甘孜、凉山按中央级50%、州级50%,其他市中央级50%、省级17.5%、市级32.5%,国库部门分别入库。待省与市(州)调整利息所得税共享比例确定后,再行调库。具体调库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