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财明电(2002)001号  发表时间:2002/1/4  有效性:有效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川辖区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特急传真电报,财预明电[2001]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工作,请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立即将明传电报和补充意见内容通报所属县(市、区)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部门,并按此执行。
二、按照中央关于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级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中央下划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原则上实行省与市、州共享。由于目前省与市、州具体的共享范围、比例等尚在测算中,因此在具体规定下达前,各市、州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1、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2、中央下划范围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中央分享50%部分就地(或集中)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就地(或集中)缴入省金库。
3、省级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省金库。
4、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按现行省与市州的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别缴入省和市(州)级金库。具体缴库办法及比例是:税务部门比照增值税款办法填开税票,阿坝、甘孜、凉山按中央级50%、州级50%,其他市中央级50%、省级17.5%、市级32.5%,国库部门分别入库。
5、原属市州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同级金库。
6、如果整理期有上年度所得税发生的地区(只有汇总库,没有本级收入的支库除外),为了避免将不该分成的整理期收入进行分成,整理期期间暂不设所得税分成比例,暂不进行分成。整理期结束后,必须将上年度全部年报打印上报。2002年1月12日为全省统一调库日期,调库处理时,各地必须将当天之前发生的所有新年度的所得税收入按比例计算准确后再进行调库。调库完毕,再按上述所得税各级次分成比例设置,此后每天打印所得税分成日报表;如果整理期内没有上年度所得税发生的地区,因程序设备分成比例后就不能调库,所以也必须在2002年1月12日将文到之日前发生的所得税按比例进行调库处理后再设置分成比例。
以上待省与市州调整所得税预算管理规定确定后,再按新的规定进行调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