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得税改革方案有关情况的通报
文号:川财明电(2001)016号  发表时间:2001/11/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通报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现将方案调整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基数据的确定。现方案规定以2001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
  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现方案规定2002年中央与地方按“五五”分享,2003年按“六四”分享,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关于所得税的征管体制。现方案规定国务院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正式实施以后,各地除新注册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其余所得税的征管体制暂不作变动,原来由谁征管继续由谁征管。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的分配问题。在纳人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中,有一部分是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主要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等。中央财政将参照国际经验,对跨地区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不同地区间进行分配。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分别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过程,需要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处理办法。地方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一律停止执行。同时,为体现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规范统一的改革原则,这次确定基数时,对欠税、退税、减免税等不予考虑。中央财政对石油、石化、冶金等行业的有关企业出台的一此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目前是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改革后仍需保留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
  另外,加入WTO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行清理,符合WTO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按照统一与规范原则,改革后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六、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地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基数,或将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库,一经查出,中央要扣减对地方的基数返还。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中央将相应扣减对地方的基数返还。
  各地要正确理解中央实施企业所得税分享的意义,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内容,积极做好今年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