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1)133号  发表时间:2001/11/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产分类及编码》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地税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地税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地税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购买的计算机软件,不论其价值多少,一律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我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逐级委托,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资产处置及产权纠纷调解、处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资产报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确保有的资产安全和完整;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营运、经营成果分配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省局指定的软件。
第六条 要制度适用于我省地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地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地方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是各级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管理工作内容。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指定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监督与管理,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 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七) 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八) 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政府采购、会计核算。
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方法;
(二)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及处置手续;
(三) 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四) 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及时查明盘亏、盘盈的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与财务部门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 签定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书。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 对本部门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及时清退闲置固定资产;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物资管理部门对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标准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计价方法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帐。
(二) 自行改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记帐。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 无偿调入的固定,应当按照重估价值记帐。
(六)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出、变买、报损、报废以及盈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值注销。
第十四条 代管、借入或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可按原单位登记价值,建立辅助帐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基金。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一)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使用的各种附属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为单位的资产管理。
房屋和建筑物连为一体的,以主体建筑为准。
(二) 通用及专用设备。指单位所拥有的各种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机器设备,家具设备,各类图书,杂志等书籍资料,所收的各种珍贵文物和接受捐赠的其它纪念品,钟表及定时器,和其他通用及专用设备等。
(三) 交通运输工具。指单位所拥有的各种机动及非机动车、船等。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国标码(具体资产编码见附件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为统一口径,便于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和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归类和编列顺序号,对《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附后)中规定的“级次”、“编码”,“资产名称”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及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固定资产的配备、购置、调拨、使用、处置等,必须由单位财产管理部门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未经财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购置和变更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固定资产审批是指固定资产在建造、购置、制作、调配、处置、报损、报废时,按照一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从事上述活动。
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报市、州地方税务局财务部门备案;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报省地方税务局财务部门备案;因特殊原因扩大面积、追加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上述投资额度和管理权限审批。
(二) 购置设备单价(单项)在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或成批购置在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备案,单台设备25万元以上或成批购置在50万元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中购置设备动用省地方税务局专项补助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参照本条第(一)(二)款办理。
(四)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报废、报损、变卖、调出地税系统。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由物资管理部门编制购置、建造计划,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要设立专门机构,并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购置建造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方案,择优使用。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资应纳入政府采购,并事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各级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所需经费应编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经批准的专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配。固定资产在一个会计单位内部调整或变更固定资产使用者时,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者必须办理有关领、发等变更手续。财产管理部门和有关使用者的帐、卡作相应调整,财务部门做帐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财产管理部门当事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处理报告单》,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凭批准的报告单分别在相应的帐目中注销。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具备报废条件时,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 处理报告单》,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凭批准的报告单分别从相应的帐目中注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固定资产需要处理时,由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商定价,或由资产评估部门评议定价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处理报告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处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出租收入,一律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转入专用基金或其他收入,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级单位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具体时间各单位自定),清查人员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主要采用“帐帐、帐卡核对和实在盘点相结合的方法。即: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者对固定资产逐类、逐项、逐件进行帐帐、帐、卡、物实地清点核对。
固定资产的清查结果出现盈亏时,盈亏部分由清查小组写明盈亏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处理报告单》上的数量,分别调整相适应的帐面数和金额。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盘亏处理等按照本办法批准后,涉及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按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帐、卡及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帐、卡本着简便易行,有利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帐、卡、表册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按现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财务部门设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两个总帐科目,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大类明细帐。
财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并注明品名、型号、规格、产地、单位、单价、使用部门、责任人等指标,同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对高档贵重物品建立备查登记簿。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明细帐
固定资产明细收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增加,减少情况的帐簿。
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大类明细帐。固定资产增加时,凭原始资产发票等凭证和《固定资产验收单》记入借方;减少时凭有关手续,记入贷方。
物资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名称设置明细帐,固定资产增加时凭《固定资产验收单》记入借方。减少时,凭有关手续记入贷方。
物资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的库存、领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的分户明细帐,凭《固定资产领用单》记分户帐的“库存”贷方,“领用单位”借方。
二级管理单位交回固定资产时,物资管理部门应开出《固定资产领用单》红单冲销,交接双方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分别记入有关帐目中。固定资产的减少时,凭有关手续记入贷方。
格式:见式样1。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登记卡片
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是记录和反映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其使用、变更等的卡片。
物资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设卡登记。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当事人应在卡片上签字登记,以此明确责任。
“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由物资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保存备查。
格式:见式样2。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领发单
固定资产领发单用于领用单位向物资管理部门领取,交回固定资产时填制的凭证物资管理部门、领用单位凭此单记帐。
格式:见式样3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拨单
用于分局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固定资产调出或调入时使用的凭单,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调出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调入单位分别凭此单记帐。
格式:见式样3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验收单是固定资产增添时的记帐凭单,此单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写。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凭此单记帐。
格式:见式样4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理报告单
固定资产处理报告单用于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在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变价处理、盘亏等手续时填制的凭单。此单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制,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凭单记帐。
格式:见式样5
第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损失,应责成当事者向物资管理部门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赔偿或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
第三十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有关事项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得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地方税务和在垂直管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原有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