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422号  发表时间:2001/11/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