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417号  发表时间:2001/10/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车购办,各市、州车购办,广汉市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发[2001]114号)转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注意保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新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车购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