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407号  发表时间:2001/10/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11月1日以川国税函发[1996]173号印发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