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经贸产业(2001)789号  发表时间:2001/10/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税局、环保局: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