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1)337号  发表时间:2001/9/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转发给你们,我国与孟加拉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文本省局已于1996年以川地税函发[1996]248号文发至各地,请一并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