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359号  发表时间:2001/9/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9年7月26日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川国税函[1999]290号)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