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1)117号  发表时间:2001/7/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