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1)089号  发表时间:2001/7/1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川高法[2001]169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配合,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决不姑息。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