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227号  发表时间:2001/7/11  有效性:有效
各布、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