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科委市(2000)006号  发表时间:2001/3/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依据《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市州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对现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重新认定,对登记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请将各登记点汇总表报送省科委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