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科字(2001)003号  发表时间:2001/3/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科委市[2000]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市科委对现有技术合同登记站重新认定,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未经认定的合同登记站,不能再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证工作附件:
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