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财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035号  发表时间:2001/2/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总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