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国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的通知
文号:川科高(2001)012号  发表时间:2001/2/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科委,国税局,成都海关: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落实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现就我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须持《四川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表),并附出口产品商检报告和质检报告,向四川省科技厅申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二、四川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是否属于科技部、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编制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经四川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