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1)006号  发表时间:2001/2/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00]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