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0)040号  发表时间:2001/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